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2)—稅審法過度強化協力義務 違反不自證己罪權
▲蔡維杰表示,行政機關或法官要求當事人要盡協力義務不能過當而侵犯個資。
吳景欽教授認為,稅審法規定的當事人協力義務簡直是回到戒嚴時代,日本憲法、美國的增修條文都直接把「不自證己罪權」入法,台灣從大法官解釋到後來憲法法庭,這也都是不成文的憲法原則。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蔡維杰理事長舉實例說明,協力義務經常是因執行者執行過當造成侵害人權狀況。許多稅務員都是善良且非常守法,但多數則是受到財政部績效要求,導致強課了不該課的稅,才產生可憐的稅災戶,但也有少部分人員因為良心,不願意屈從長官績效要求,長年只做行政事務卻升不了官。政府必須好好檢討為何在台灣體制,有些好人受到冤屈迫害。
余坤達表示,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只認為租稅案件本稅的部份人民有協力義務,但稅審法卻納入租稅處罰也要盡協力義務,違背「不自證己罪」的法則,明顯違反人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跟第181條明確規範,當事人不自證己罪,更無協力義務,為何行政訴訟的稅審法草案如此大開人權倒車。
余坤達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已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要求人民盡協力義務。若稅捐機關證明納稅人有逃漏稅,則納稅者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所以,若稅務機關開立稅單的正當性無法取得法院認可,自應依證據判稅務機關敗訴。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蔡維杰理事長舉實例說明,協力義務經常是因執行者執行過當造成侵害人權狀況。許多稅務員都是善良且非常守法,但多數則是受到財政部績效要求,導致強課了不該課的稅,才產生可憐的稅災戶,但也有少部分人員因為良心,不願意屈從長官績效要求,長年只做行政事務卻升不了官。政府必須好好檢討為何在台灣體制,有些好人受到冤屈迫害。
余坤達表示,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只認為租稅案件本稅的部份人民有協力義務,但稅審法卻納入租稅處罰也要盡協力義務,違背「不自證己罪」的法則,明顯違反人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跟第181條明確規範,當事人不自證己罪,更無協力義務,為何行政訴訟的稅審法草案如此大開人權倒車。
余坤達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已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要求人民盡協力義務。若稅捐機關證明納稅人有逃漏稅,則納稅者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所以,若稅務機關開立稅單的正當性無法取得法院認可,自應依證據判稅務機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