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4日均為國定假日 工讀生應給付加倍工資
▲黃維琛表示,雇主聘請短期工讀生,應按出勤時數給付加倍工資。(記者李叔霖攝)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假給薪。倘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昨(十)日表示,往年春節後會有十幾件申訴案,若超過該給時間沒有給就會開罰,不但開罰還會要求雇主把該給的工資補上,提醒雇主按照規定,違法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姓名。
黃維琛指出,從除夕到大年初三,四天國定假日,雇主聘請短期工讀生,除了勞保等保險加保權益之外,應按照出勤時數給付加倍工資,如果時間長一點還要注意休息日(一周內出現第六天工作情況),如果有的話,還是要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春節期間九天連假,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二月八日原定休息日與一月二十七日原定工作日對調。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當中,第一,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第二,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第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勞動部強調,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如此才能減少爭議發生。
黃維琛指出,從除夕到大年初三,四天國定假日,雇主聘請短期工讀生,除了勞保等保險加保權益之外,應按照出勤時數給付加倍工資,如果時間長一點還要注意休息日(一周內出現第六天工作情況),如果有的話,還是要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春節期間九天連假,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二月八日原定休息日與一月二十七日原定工作日對調。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當中,第一,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第二,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第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勞動部強調,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如此才能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