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越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 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提供
財政部公告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惟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因此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四十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最後認定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有損害)或結案(無損害)。
初步調查結果公告,可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關務署指出,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四十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最後認定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有損害)或結案(無損害)。
初步調查結果公告,可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