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報關公會聲聲喚 快遞業管理專法有譜

▲研究計畫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林桓(左)、全國報關公會執行長林添財(右)。(圖:全國報關公會提供)
「快遞業管理專法」聲聲喚!由中華民國報關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東吳大學法學院邊境管理法制研究中心執行的「整合型跨境物流中快遞業管理專法可行性研究與我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研析」報告出爐,研究指出現行「快遞辦法」仍可發現部分核心問題尚待解決,包括快遞業者之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快遞與報關業角色混淆不清,以及產生賦稅不公問題等制度面缺失的核心問題,將向主管機關提出增訂「快遞業管理專法」或補強快遞業者管理規定之建議。
該研究計畫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林桓於全國報關公會會中提出期末報告時提出我國快遞貨物通關制度之四大核心問題與隱憂:快遞相關行政救濟案件量居高不下、「快遞業者」之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快遞業與報關業角色混淆不清、快遞貨物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之流弊。
快遞相關行政救濟案件量居高不下,經統計二○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五年二月間於財政部進行行政救濟之案件,有關快遞相關之復查案件以臺北關案件量最多。經統計結果顯示,於復查決定書中案由涉及虛報進口貨物最多(約七三·一八%),其次為私運貨物進口(約一五·九%),再次為報運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事件(約五·四五%),最後則為核定稅費相關事件(約五·四五%),其中就虛報進口貨物之復查決定中,快遞業者身兼報關業者報運進口而生虛報情事無法確認實際貨主,快遞業者亦無法取具委任書。依據《空快辦法》承擔虛報責任者約二五·四七%,由貨主自行負擔虛報責任者約二九·一九%,貨主遭冒名報關約三○·四三%。就私運貨物進口復查決定中,快遞業者身兼報關業者報運進口無法取具委任書證明其確受委任因法律上無實際合法貨主存在,而應以貨物持有人身分負責者,約九七·一四%,觀察上述與快遞業者相關之行政救濟案件,對比相同取樣期間臺北關各種類之復查案件,快遞業者牽涉復查案件之比率為四二·三%,四成左右的案件量顯示快遞業之存在導致政府與民間過高之行政救濟成本,亦顯示快遞業於通關管理制度中存在檢討的必要。
「快遞業者」之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就貨物之輸入國而言,海關通關程序便捷與否也是影響時效性之重要因素之一,相較於傳統貿易架構下之進口貨物,我國快遞貨物之通關程序不僅較為簡化,符合一定條件之貨物得簡易申報,通關速度也甚為快速,不僅投入大量人力,空運部分更是透過二十四小時輪班,幾乎全年無休提供服務,換言之,真正之快遞需要公私部門合作,尤其業者之條件與能力必須足具,才能充分凸顯快遞產業存在之價值,惟依我國規定,大致僅需領有交通部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航空貨運承攬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或海空合一)許可證即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快遞業者」,與美國或中國大陸相關法規相較,不難看出我國對快遞業者之資格條件或能力要求甚為寬鬆,導致無論「快遞業者」有無提供整合性物流服務之能力,均得適用便捷通關程序之不合理現象,如再進一步觀察實務運作結果,更可發現近年來與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有關之行政處分案件數居高不下,更遠超過傳統貿易架構下之違章案件數量。
至於被處分之主體,也就是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因資格規定甚為寬鬆,以致家數眾多,然而頻繁遭受處分者比比皆是,其違章情節又極為類似,不外乎未取具委任書冒名報關、出具不實發票、虛報貨名規避輸入規定或逃避管制等,在業者違章情形普遍而頻繁情形下,即便未與其他國家進行法規面比較分析,其實已可得知我國現行快遞貨物通關制度,尤其業者之管理方面存在結構性問題。
快遞業與報關業角色混淆不清,現行《快遞辦法》中應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或報單或於現場配合海關辦理貨物通關之業者,分別有快遞業、報關業、承攬業,但無論就法規面或實務面進行分析,均可發現在處理貨物通關業務方面,該等業別之責任範圍並無明確區分,尤其快遞業與報關業角色更是混淆不清。
快遞貨物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之流弊,依現行規定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之進口貨物得免徵關稅及海關代徵之營業及貨物稅,在傳統貿易架構下進口貨物,基於操作上之成本效益考量,若非貨物單價較高,即係數量偏多以致總價較高,少有可適用低價免稅規定情形,然而單筆進口數量少、每一船機航次進口總筆數多,且進口頻率極高之快遞貨物卻成為低價免稅規定之主要受惠者,尤其為適用低價免稅優惠進口快遞貨物低報價格之情形甚為普遍,在低價免稅報單數量極其龐大之情況下,被海關查獲之機率甚低,所導致之進口稅收損失不容小覷。
另除關稅外因低價免稅規定之適用範圍亦及於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顯示於國內販售相同貨物之廠商,如透過傳統貿易管道進口即需繳納營業稅,但如經由快遞管道分批進口並低報每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只要未經查獲即可免繳營業稅,自然影響賦稅之公平性,上述賦稅不公結果同樣存在於同樣貨物分別源自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之狀況,致有可能影響對國內產業之保護效果,因此參考他國低價免稅制度之變革,我國之低價免稅制度應否修正,應亦有檢討之必要。
該研究計畫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林桓於全國報關公會會中提出期末報告時提出我國快遞貨物通關制度之四大核心問題與隱憂:快遞相關行政救濟案件量居高不下、「快遞業者」之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快遞業與報關業角色混淆不清、快遞貨物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之流弊。
快遞相關行政救濟案件量居高不下,經統計二○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五年二月間於財政部進行行政救濟之案件,有關快遞相關之復查案件以臺北關案件量最多。經統計結果顯示,於復查決定書中案由涉及虛報進口貨物最多(約七三·一八%),其次為私運貨物進口(約一五·九%),再次為報運進口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事件(約五·四五%),最後則為核定稅費相關事件(約五·四五%),其中就虛報進口貨物之復查決定中,快遞業者身兼報關業者報運進口而生虛報情事無法確認實際貨主,快遞業者亦無法取具委任書。依據《空快辦法》承擔虛報責任者約二五·四七%,由貨主自行負擔虛報責任者約二九·一九%,貨主遭冒名報關約三○·四三%。就私運貨物進口復查決定中,快遞業者身兼報關業者報運進口無法取具委任書證明其確受委任因法律上無實際合法貨主存在,而應以貨物持有人身分負責者,約九七·一四%,觀察上述與快遞業者相關之行政救濟案件,對比相同取樣期間臺北關各種類之復查案件,快遞業者牽涉復查案件之比率為四二·三%,四成左右的案件量顯示快遞業之存在導致政府與民間過高之行政救濟成本,亦顯示快遞業於通關管理制度中存在檢討的必要。
「快遞業者」之資格規定過於寬鬆,就貨物之輸入國而言,海關通關程序便捷與否也是影響時效性之重要因素之一,相較於傳統貿易架構下之進口貨物,我國快遞貨物之通關程序不僅較為簡化,符合一定條件之貨物得簡易申報,通關速度也甚為快速,不僅投入大量人力,空運部分更是透過二十四小時輪班,幾乎全年無休提供服務,換言之,真正之快遞需要公私部門合作,尤其業者之條件與能力必須足具,才能充分凸顯快遞產業存在之價值,惟依我國規定,大致僅需領有交通部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航空貨運承攬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或海空合一)許可證即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快遞業者」,與美國或中國大陸相關法規相較,不難看出我國對快遞業者之資格條件或能力要求甚為寬鬆,導致無論「快遞業者」有無提供整合性物流服務之能力,均得適用便捷通關程序之不合理現象,如再進一步觀察實務運作結果,更可發現近年來與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有關之行政處分案件數居高不下,更遠超過傳統貿易架構下之違章案件數量。
至於被處分之主體,也就是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因資格規定甚為寬鬆,以致家數眾多,然而頻繁遭受處分者比比皆是,其違章情節又極為類似,不外乎未取具委任書冒名報關、出具不實發票、虛報貨名規避輸入規定或逃避管制等,在業者違章情形普遍而頻繁情形下,即便未與其他國家進行法規面比較分析,其實已可得知我國現行快遞貨物通關制度,尤其業者之管理方面存在結構性問題。
快遞業與報關業角色混淆不清,現行《快遞辦法》中應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或報單或於現場配合海關辦理貨物通關之業者,分別有快遞業、報關業、承攬業,但無論就法規面或實務面進行分析,均可發現在處理貨物通關業務方面,該等業別之責任範圍並無明確區分,尤其快遞業與報關業角色更是混淆不清。
快遞貨物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之流弊,依現行規定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之進口貨物得免徵關稅及海關代徵之營業及貨物稅,在傳統貿易架構下進口貨物,基於操作上之成本效益考量,若非貨物單價較高,即係數量偏多以致總價較高,少有可適用低價免稅規定情形,然而單筆進口數量少、每一船機航次進口總筆數多,且進口頻率極高之快遞貨物卻成為低價免稅規定之主要受惠者,尤其為適用低價免稅優惠進口快遞貨物低報價格之情形甚為普遍,在低價免稅報單數量極其龐大之情況下,被海關查獲之機率甚低,所導致之進口稅收損失不容小覷。
另除關稅外因低價免稅規定之適用範圍亦及於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顯示於國內販售相同貨物之廠商,如透過傳統貿易管道進口即需繳納營業稅,但如經由快遞管道分批進口並低報每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只要未經查獲即可免繳營業稅,自然影響賦稅之公平性,上述賦稅不公結果同樣存在於同樣貨物分別源自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之狀況,致有可能影響對國內產業之保護效果,因此參考他國低價免稅制度之變革,我國之低價免稅制度應否修正,應亦有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