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提醒兒童節、清明節連假出勤工資給付注意事項
【記者蔡榮宗/投縣報導】 2025/03/27

兒童清明連假即將到來,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因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恰好同時為四月四日(星期五),根據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皆為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故四月三日(星期四)依規定放假一日。

縣府社會及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果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則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補休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要休完,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補假日期。另外如原本訂好的補假日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需加倍給薪。

事業單位及雇主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此自四月三日(星期四)起至四月六日(星期日)止,共計四天連假。雇主如要求勞工需於連假期間出勤工作,應將「國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事先釐清假別,以正確計算加班費之倍率。

各事業單位排班與營運方式多元,如採排休制之事業單位或雇主,例如服務業、餐飲業等,國定假日或休假日期可能不一,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明確排出調移之休假日讓勞工了解,避免產生工資爭議。

社會及勞動局林志忠局長特別呼籲各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守勞動法規,共同維護勞工權益,營造友善的勞動環境,共創勞資雙贏。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049-2222106轉分機1861、186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