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祭祀食品抽驗 1件豌豆檢出農藥克美素
為保障民眾食用清明節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辦理「114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針對清明節祭祀食品加強抽驗,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及動物性成分(素食摻葷檢查)等項目,抽驗四八六件食品,結果四八五件符合規定,一件「豌豆(荷蘭豆)」檢出農藥克美素(Chlormequat)1.88ppm(標準:不得檢出)、達克利(Diniconazole)0.06ppm(標準:不得檢出)及巴克素(Pa-clovutrazol)0.08ppm(標準:0.01ppm),上述違規產品衛生機關已令販售場所下架,並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款處新臺幣三至三百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四至四百萬元罰鍰。食品倘經檢出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沒入銷毀。
此次專案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量能,抽查全國清明節祭祀應景食品,查獲違規產品則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民眾選購祭祀應景食品應儘早食用完畢,未食用完則應妥善保存,以維護食用安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款處新臺幣三至三百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四至四百萬元罰鍰。食品倘經檢出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沒入銷毀。
此次專案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量能,抽查全國清明節祭祀應景食品,查獲違規產品則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民眾選購祭祀應景食品應儘早食用完畢,未食用完則應妥善保存,以維護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