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車牌註銷仍續使用道路 應補繳汽燃使用費
【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5/04/18

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四項亦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今(十七)日說明,對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使用道路者(包括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於三月底寄發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書(雙掛號),繳納期限至四月卅日止。

收到補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四一二一三六六或四一一三六六,服務代碼一六九#)、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等多元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