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將修法嚴懲詐欺犯罪
法務部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年度台上大字第四○九六號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法務部表示將啟動修法嚴懲詐欺犯罪並提出說明如下:
一、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為因應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被告應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範圍之前揭大法庭裁定,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籌組訴訟應變小組。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法務部深感遺憾: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明確揭示,本條立法目的,乃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法務部遺憾大法庭裁定結果。
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法務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法務部將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一、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為因應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關於被告應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範圍之前揭大法庭裁定,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籌組訴訟應變小組。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法務部深感遺憾: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明確揭示,本條立法目的,乃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法務部遺憾大法庭裁定結果。
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法務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法務部將啟動修法作業,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